近日,海口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总结《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十几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海口市新的城乡规划管理法规。该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主城区以外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主城区以外的镇、国有农(林)场、村庄的规划管理工作。
《条例》对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程序、时限等作出规定。条例根据规划条件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海口市的实际情况,分别对规划条件的内容、变更以及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取得规划条件或者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与新的控规所要求的规划条件不一致的处理问题等作出专门规定,强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其出让合同无效”。
《条例》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程序、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遵循便民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条例对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必须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定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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